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然而,不得建立開展軍事、警察、政治和其他特殊教育的私立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資金,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