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職工未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計算公式:(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安排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