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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協議的法律效力

1.這份協議沒有明確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2.勞動合同終止後,員工承擔商業技術保密,但單位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單位沒有按月支付妳經濟補償金,單位先違約,妳違約不用承擔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第四條:乙方放棄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壹切權利。不合法。乙方聲稱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任何人無權剝奪。這壹條款無效。

4.上文已經解釋了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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