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我的離職證明丟了。我應該重新發行它嗎?

我的離職證明丟了。我應該重新發行它嗎?

法律分析:不怕麻煩就去問原單位的領導同事。怕麻煩就自己打印壹份,在網上蓋章。反正離職證明只是新招聘單位證明的個人簡歷和工作經歷,這些都不是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 上一篇:勞動監察大隊給施工單位發的四個文件是什麽?
  • 下一篇:臨時人員和雇傭人員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