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李慧娟種子案的法官有權選擇適用的法律嗎?

李慧娟種子案的法官有權選擇適用的法律嗎?

李慧娟種子案的法官有權選擇適用的法律。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壹起民事案件中裁定《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某壹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抵觸。此案的判決引起了河南省人大的強烈不滿,要求解除李慧娟的法官職務。洛陽中院立即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審判員職務,撤銷其審判長職務。然而,在學術界的強烈反對下,李慧娟於2004年恢復了他的工作。《河南省種子條例》壹案引起了關於我國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地方性法規合法性的廣泛討論。
  • 上一篇:白城師範學院有保險學研究資質嗎?
  • 下一篇:寶源律師事務所存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