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如果合同文本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並且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則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應被視為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達方式不壹致,則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