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認為理性是法律的靈魂。沒有理性,法律就成了專制工具,不能稱之為法律。法律不是自由意誌的產物,而是理性思考的結果。法律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體現,而是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經過反復思考和充分討論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