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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葡萄牙在澳門居留的官方“法律依據”是什麽?

1887年3月,清政府稅務總局赫德(英)與葡萄牙政府勾結,派員與之合作。

葡萄牙簽署了《中葡北京條約》,該條約規定:“中國堅決允許葡萄牙永久管理澳門並歸其所有。

土地與葡萄牙在其他地方的治理並無不同”,並強調時限為10年。必須在到期前六個月知道。

如果數量發生變化,如果變化未提前公布,稅類仍按上壹章繳納。”(國力衰弱必然要割地,

賠款,簽訂不平等條約。1928年4月28日,中葡北京條約第四次到期,當時的中國人民。

同年7月6日,中國政府外交部致函葡方,宣布終止1928年簽訂的《中葡北京條約》。

65438年2月9日,中國和葡萄牙簽署了友好貿易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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