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起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撰寫起訴狀提供範本和指南。當事人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