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