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立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

立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分析:廣義的規範性文件壹般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屬於法律範疇的立法性文件(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 上一篇:山東政法學院是否專修各種專業代碼?
  • 下一篇: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哪些共同進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