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1條: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外側的距離不小於30m。
我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建議參考所在省市的行政法規,如《XX省高速公路沿線設置非公路交通標誌管理辦法》及類似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