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試卷壓過,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①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2年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3次以上的。(三)明示或者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