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行政法規,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是,行為人能夠誠實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停止從事邪教活動,可以不被追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如果行為人被欺騙並被威脅加入邪教,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行政法規的組織,在壹審判決前能夠誠實悔過,並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停止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較輕;(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未認定為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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