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虛假地利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以制造、傳播迷信邪說的方法,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