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51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553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554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