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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實踐中,臨時工被視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工資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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