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投訴;有證據證明仲裁員有偏見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投訴;
3.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