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規:(1)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支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支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福利、市政等公用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組織實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需求;
(五)為改善城鎮居民居住條件,需要由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