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員工擅離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歸且未續假者,按曠工處理。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超過7天的,停發當月全薪。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工作人員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壹年內請假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員工休假待遇。曠工、出差、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壹年內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