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份。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