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有壹個原則:涉及身份關系的部分無效,涉及財產內容的部分是雙方終止戀愛關系的約定,本質上是身份關系。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確定戀愛關系或者解除戀愛關系的約定內容,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分手協議中的相關內容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分手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內容和財產關系不屬於身份關系的範疇,所以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麽這部分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