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有“數罪並罰”或“數罪並罰”的概念,這些概念來源於刑法中的“數罪並罰”理論。很多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都比較大。如果單純選擇從重處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錯失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背了《行政處罰法》中“過當處罰”的原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八條:壹人實施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可以制作書面決定,分別載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