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負責:1,參加合議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在2起案件中,獨任審判員,主持審判,對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3、作為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審判、判斷、評議,共同對事實的認定或法律責任的承擔;4、負責起草自己審理案件的法律文書;在院長、常務副院長、院長的領導下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審判任務;6、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職責,履行與審判員相同的職責;7、履行法律要求或與其崗位相稱的其他職責。
裁判職責:1。參與合議庭裁判和獨任裁判事件,2分。唯壹裁判賽事,公司裁判。院長、主管、副院長、裁判指導下壹步任務,裁判質量,任務完成情況,6分。協助裁判員時,裁判員應履行同樣的職責,7。履行法律規定。
會說日語和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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