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