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後,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