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工傷(含意外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第壹次民事賠償待遇,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差額支付。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若幹國家“的通知。院方服務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浙社發[2011] 253號”已規定,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造成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構成工傷的同時侵權。扣除第三方支付的以下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工傷職工、護工賠償侵權、享受相應待遇項目等。、停工期間發生的工資、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