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截圖屬於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之壹,但該證據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必須提供原件。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復制件,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印刷件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應當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