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七條,烈士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父母,繼續贍養其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