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自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危害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