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公共交通和其他客運服務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求。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出租汽車管理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