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勞動法實施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聘手續,被錄用為正式員工。在本單位,臨時工最後壹次的工齡可以計算。其中,個人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改革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連續工齡滿後,必須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在《關於勞動合同制工人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本企業作為臨時工的最後工作時間與招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臨時工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按照國家政策,臨時工符合條件的可以算作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