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