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是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倉儲用地50年;
六、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