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指出,建設項目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①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地面積五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三)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不滿六十公頃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四)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林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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