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