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的確立具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養子是指被收養的孩子。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而產生。
同時,被收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因收養而消滅。
自收養關系成立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1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