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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援助制度的利與弊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的性質是國家支付專業人員為無錢支付律師費的人提供訴訟代理等法律服務的活動。具體方式是:國家資助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並指定中心工作人員或者社會上的律師事務所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派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來訪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國家給予辦案補貼。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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