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將非賣品作為商品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買家在購買時不知道是非賣品,那麽賣家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違法的。非賣品可以作為福利品發放,也可以作為廠家和賣家的贈品發放,不能作為單獨商品銷售。如果在沒有告知顧客的情況下,將其作為商品正價銷售,就侵犯了顧客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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