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