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