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了解壹下明朝的法律,就很容易發現法律中滲透的歧視女性的條款。
《大明法》規定“夫高於妻”。這壹規定強調,在婚姻關系中,丈夫的地位遠遠高於妻子。如果妻子犯錯,她會受到更強烈的譴責和懲罰,而丈夫犯錯只會受到較輕的懲罰。
而且按照明朝的法律,女人的丈夫死了,她選擇再嫁的話,她可能無權繼承家族的財產(包括她自己的嫁妝)。只有征得婆家的同意,她才能得到屬於她的財產。
當然,明朝的法律中還有更變態的規定。認為女性不能出現在公共場合,不能隨便碰男性。“把自己鎖在閨房裏”會被認為是女士們必須遵守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