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留置權是指留置權的所有人,即債務人。留置權人支付保管留置權的必要費用,受益人是留置權人,即債務人。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其根據合同對留置物占有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是先後的,不同的是前者基於留置權,後者基於原合同。雖然占有仍在繼續,但由於留置權的發生,占有權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條規定,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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