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的;(三)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