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支付時間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