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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出具的失聯證明

法律分析:居委會出具的失蹤證明不能具有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只有法院符合法定條件才能宣告失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認定為失蹤人。宣布失蹤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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