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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供熱管道的所有權

法律解析:供熱系統產權邊界為建築外墻1.5m,外供熱系統產權歸供熱企業;樓內公共豎管的產權歸單位內用戶所有,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雙方產生的材料費用由單位內用戶分攤,管理由雙方負責。住戶支管、配件及室內供熱系統損壞或丟失,由供熱企業負責,材料費由用戶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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