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