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並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二條)。如果太長,就不要引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