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第七十七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末尾簽名。查詢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