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